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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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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的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明确专业化众创空间的内涵特征、建设条件和建设方向,指导和推动专业化众创空间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目的意义 专业化众创空间是聚焦细分产业领域,以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服务于实体经济为宗旨的重要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强调服务对象、孵化条件和服务内容的高度专业化,是能够高效配置和集成各类创新要素实现精准孵化,推动龙头骨干企业、中小微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创客多方协同创新的重要载体。 发展专业化众创空间是促进众创空间向纵深发展,鼓励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新模式,推动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局面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推动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特征 专业化众创空间依托具有强大产业链和创新链资源整合能力的主体建设,具有以下四方面突出特征。 一是拥有创新源头。依托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建设,能够为创业提供有效供给,推动创新、创业并重。 二是资源共享基础好、水平高。借助建设主体的科研与制造能力、管理与市场渠道资源,资源共享基础好,水平高。 三是产业整合能力强。依托建设主体的行业地位,有助于形成创新创业生态和产业生态。 四是孵化服务质量高。围绕专业领域,可为创客提供更贴合产业特点的高水平、专业化、特色化的集成式服务。 三、基本条件 专业化众创空间重点由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牵头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的运营者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是依托上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 专业化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是以服务科技型创新创业为宗旨,能够紧密对接实体经济,聚焦明确的产业细分领域。 二是具备完善的专业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条件,能够提供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具有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试生产等研发、生产设备设施和厂房,并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 三是具有开放式的互联网线上平台,集成或整合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的创新资源、产业资源以及外部的创新创业等线下资源,实现共享和有效利用。 四是具有活跃的创新和创业群体,特别是已有专业化的创客及创业团队积极参与,初步形成了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 五是具有创新导师、创业导师服务能力。由专业人士提供技术创新辅导、创业辅导、创业培训。 六是具有创业投资基金或创新基金,或与天使投资、创投机构等合作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提供创业领域投融资服务,技术创新金融支持服务。 七是专业化众创空间与建设主体之间具有良性互动机制,服务于建设主体转型升级和新业务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并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有清晰的可持续运营机制和管理模式。 四、主要任务 建设主体结合自身基础条件和发展定位,创办针对细分产业领域、具有专业服务能力的专业化众创空间,着重围绕以下任务开展建设工作。 一是有效聚焦专业细分领域的创新创业。建设机构结合自身所处的行业领域和创新创业资源积累,有重点地选择某一产业领域作为主要方向,提供专业化的创新创业服务,注重提升专业领域创业项目的产业集聚度。 二是积极提供结合行业特征的科研条件和配套服务。对外开放建设机构自身的科研设备、检测设施、小试中试平台等科研研发条件,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硬件设施支持。依托建设机构的创新链和产业链资源,强化供应链对接、研发设计、产品推介、投融资等专业化服务能力。 三是不断加强机制体制创新。推动科研院所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科研立项机制、融合科研成果转化的科研评价体系,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等政策落实。稳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不断释放国有企业参与创业孵化的动能。 四是注重构筑完整的创业孵化链条。鼓励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机构自建孵化器、加速器或与其他孵化器、加速器合作,延伸对毕业企业的孵化辅导,建立专业化众创空间、创业辅导、专业孵化、企业加速器等全程企业孵化培育体系,构建“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的全程孵化链条。 五是大力促进建设机构业务转型升级和持续创新。加快建立与建设机构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筛选和考核机制,构建互联互通线上平台,通过平台开展建设主体创新任务的众包,实现创新资源统筹与优化配置,推动建设机构原有业务的转型升级和新业务的探索。 六是加快提升国际化发展水平。支持建设机构开展国际化高端链接,与国外技术服务机构、创业孵化机构、创投资本开展积极合作,整合全球资源要素,构筑开放式、具有国际化视野的高端创新创业资源服务平台。不断吸引海外留学生、研发团队到专业化众创空间创业,在全球范围内集聚精通技术、投资、市场等技能的高端科技服务人才。 五、备案程序 为持续推动专业化众创空间的发展,采取备案制对专业化众创空间进行管理。备案流程如下: 1. 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指导本地区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条件成熟时可组织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申报工作,并进行形式审查后择优向科技部推荐。 2. 科技部对以公函形式报送的专业化众创空间申报材料,按照有关标准和条件审核后确定备案名单,向社会予以公布。 附件 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申报材料提纲 一、专业化众创空间介绍 1. 建设主体基本情况 2. 专业化众创空间现状 二、取得成效 1. 总体成效 2. 3-5个成功案例 三、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 四、组织与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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